香港采用国际商品和服务分类(第8版)。 同一商标涉及多个国际分类可减费地包含在同一个申请中。现有的商标分别在几个国际分类中注册也可合并成 l 个注册以减少更新费。
指定商品或服务是应以现时实际使用或现时有诚实意图要使用作为申请基础。 不像有些国家如美国或加拿大, 实际开始使用于香港并非为取得注册和证书的先决条件。
由于指定商品或服务在申请提出之后只能缩小而不能加阔,客户现时有使用和有诚实意图将来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名称都应在所申请的国际分类中尽可能广泛地列出来以便一次充足地覆盖该国际分类。
|
|
|
【 字体:大 中 小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 返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