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介绍,在《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中第一条规定,“投资”指一方投资者依照另一方的规定,在该另一方所投入的具有投资特性的各种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企业名称及商号、商誉等;第十条对“转移”的规定是,一方应依其规定准许另一方投资者转移其投资及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润、股息、利息、资本利得、提成费及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费用等。《海峡两岸海关合作协议》第三章关于海关合作内容方面规定,双方海关相互通报有关海关规定;及时交换与《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有关的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确定所需的证件、文书等相关资料;为正确计征《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货物贸易进口货物关税,主动或应请求提供及核查海关估价、商品归类及原产地确定有关信息等。
据了解,上述两协议是为促进两岸经贸交流与发展,保护海峡两岸投资者权益,促进相互投资,创造公平投资环境,增进两岸经济繁荣,依据2010年6月双方签署的《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与《海峡两岸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的有关规定达成的。
据统计,2011年,海峡两岸贸易已达1600多亿美元。截至今年6月,中国大陆累计使用台资580多亿美元,加上第三地转投资累计超过1000亿美元。近3年来,已有126家大陆企业在台投资,投资额3亿美元。(知识产权报 记者 赵建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