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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加强行政执法,坚决打击专利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维权体系建设纪实之二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就是保护先进生产力。只有知识产权保护包括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到位了,才能切实激励发明创造,促进创新与发展,形成保护、创新、发展的良性循环。”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田力普曾这样强调知识产权行政执法的重要性。

  在实际的工作中,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从未手软,2011年,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办理专利案件3017件,同比增长65.5%。 大大遏制了群体侵权、反复侵权等故意侵权和假冒专利行为及专利诈骗行为的发案,维护了权利人、有关各方与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政执法 高效便捷

  “2010年底,因上海一家公司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2个产品侵犯了某外资企业的4件专利权,某外资企业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通过审理,上海知识产权局认定某外资企业是该4件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皆为有效专利。在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的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调解,某外资企业获得一定的赔偿金。”上海知识产权局政策法规处负责人向本报记者介绍道,这起涉及4件专利权的侵权事件,通过行政程序,仅用了不到一年时间就得到了解决。当事人双方对处理结果都十分满意,实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社会效应。

  今年5月29日,武汉天龙黄鹤楼酒业有限公司代表专程来到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将一面写有“专利执法廉明高效,护航企业服务典范”的锦旗送到执法人员手中。锦旗承载着天龙黄鹤楼酒业公司对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的深切谢意,也见证了执法人员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快速化解专利纠纷的成效。

  原来,今年3月,武汉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了天龙黄鹤楼酒业公司与另一企业的一起专利侵权纠纷。据天龙黄鹤楼酒业公司反映,该公司发现某超市货架上销售的某品牌白酒的外包装与该公司的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一产品十分相似,且两种产品放在一起销售,扰乱了消费者的视线,对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该公司的专利权。

  立案受理后,武汉市知识产权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整理,及时送达法律文书,随后多次约见被请求人,告知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经过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请求人承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该涉案产品。武汉市知识产权局依法调解了这起专利纠纷,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专利行政执法的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促成当事人握手言和,不挑动当事人互相指责,坚持走和平、和谐、共赢的道路,这也成为当事人愿意选择走行政执法救济之路的重要原因。”武汉市知识产权局执法处负责人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以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为例,2011年,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受理专利纠纷25件,其中请求人涉外的15件,结案24件(包括历年案3件),无一起行政诉讼案件。

  创新模式 成效显著

  2009年,武汉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一起某专利权人与某知名企业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事实非常清楚,但因专利权属存在较大争议,该案双方当事人开始了法院权属纠纷的诉讼程序。经过两审终审后,专利权属没发生变化。为此,武汉知识产权局在专利权人的要求下恢复了原纠纷案件的调处。那么,能否通过仲裁方式来认定侵权事实并确定赔偿数额?执法人员引导双方当事人采取仲裁机制解决这起侵权纠纷。在权衡利弊后,双方当事人在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签署了同意进入仲裁程序的协议,最终和解。

  武汉知识产权局执法处负责人表示,作为一种化解纠纷的新模式,武汉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成功调解专利侵权纠纷,标志着武汉在探索非诉讼方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并为以后的实践提供了经验。在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在仲裁中的对抗性比在诉讼中要小,对继续保持合作关系有利。知识产权竞争中互相合作更为重要,因而当事人乐于将有关纠纷交付仲裁,希望随着制度的不断完善,将来仲裁程序真正成为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2010年下半年,四川绵阳率先在全市展开了由绵阳市知识产权局、法院系统、新闻出版局、工商局等8家单位联合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案件大调解工作机制,知识产权纠纷大调解工作体系主要是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受理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及实际情况,委托相关成员单位调解或邀请成员单位的人员参与司法调解。一年以来,全市法院系统共计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46件,已结案42件。其中,通过大调解工作机制,成功调解结案37件,调解成功率达88%。

  健全机制 突破瓶颈

  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我国取得了巨大成就,客观现实也在呼唤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但不可否认,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在我国还存在许多问题。“与国际国内客观发展的需求相比,专利行政执法领域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田力普在2010年全国知识产权局执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指出,认识不足、手段不强、机构不全、投入不足等都影响了专利行政执法的有效开展。

  围绕这些不足,201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加强专利行政执法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从制度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三方面,提出18项措施,并围绕《决定》的贯彻落实,印发了《关于加强重大项目和高层次人才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工作的通知》、《关于知识产权系统执法督查督办工作若干事项的通知》、《专利行政执法操作指南》、《专利行政执法文书表格》,研究制订了专利行政执法与知识产权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工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跨省专利行政执法协作协议、专利行政执法培训工作方案、展会专利执法维权方案等多项配套政策措施。

  为健全执法队伍,各省局、副省级城市及设区的地级市局均设有相应处(科)室负责专利行政执法工作;部分东部、中部的县级市局通过本省(市)专利保护条例的授权或上级委托取得了专利行政执法资格。山东省局较早成立了专利行政执法总队,在各地市成立了执法大队,有力推动了执法队伍建设;继山东、贵州率先成立省级专利行政执法总队后,湖北、黑龙江等省局也积极争取编办支持,稳步推进专利行政执法总队筹建工作。在市级局层面,广州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稽查队,河北省衡水等市成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大队,山东省14个省辖市相继成立了专利行政执法支队,辽宁本溪、丹东等市成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大队。丹东的东港市,在县级市中率先成立了知识产权执法大队。

  截至2011年底,全国知识产权系统共有4617人获得专利行政执法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取得专利行政执法证的执法人员配发了统一的执法标识。(知识产权报 记者 胡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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